合肥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
一、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
境,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需报市规划委员会
审定的建设项目。
三、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发
展局(规划分局)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依据总
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以及《合肥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
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建设项目审定
层次。
四、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
员会审定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合肥市修建
性详细规划编制审定办法 (试行) 》规定的内容和深度要求。
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 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 色彩、
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项目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