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 2005/11/21
【颁发文号】吉建科 [2005]16 号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 民用建筑 节能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76号)、《吉林省实施〈 民
用建筑 节能管理规定〉办法》、 《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等
相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吉林省 民用建筑 节能管理实施细则》业已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
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为了做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替代更新与供需协调等工作,节能技术(产品)认定
和节能建筑认定工作自本细则公布之日起正式开展。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内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与施工企业的认定组织工作。
自 2006 年 7 月 1日起,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其中未经认
定的外墙外保温 系统,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