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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
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防范化解融资担保行业
风险,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
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
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
制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专业化担保机构、事业法人
担保机构及社团法人担保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直机关机构“三
定”方案规定,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是
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发展规划与监
督管理。市、县(市、区)工信部门(中小企业部门)是辖
区内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第四条 在吉林省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除按办法规定
的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