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绿化条例
(2003年 12月 25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通过, 2004 年 4月 9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环境,创建生态型园
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下同)规划区的城
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据法律、 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的绿化工
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
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捐资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