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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2006 年 10 月 13 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12 月 8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节约能
源,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
建筑节能管理。
农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暂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部 143 号
令第 29 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技
术标准和产业政策, 以非黏土材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具有节能、 节土、
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