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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范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行为,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竣
(交)工验收办法》 、《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 和省交通厅 《浙
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市管公路工程 ,大修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由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其中乡村康庄工程由县(市、区)工程质
量监督组组织实施,其余的市管项目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实施。
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实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第四条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分交工验收前质量检测(以下简称交工质量检测)和竣工验收前质量
鉴定(以下简称竣工质量鉴定)两个阶段进行。
交工质量检测是交工验收前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进行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和质量保证资料审查,
评价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