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08年第 2号
2008 年 05月 29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已于 2008年 5月 5日经第 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08年 8月 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
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营业性运输
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管理。
港口作业区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服务的驳运和拖轮经营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按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