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年 12月 5日国务院第 33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9年 4月 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年 2月 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
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或者由各
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 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