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
现将《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印发
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中自查自纠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要认真自查自纠, 积极
争取主动。不主动自查自纠,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影响恶劣的,必须依法从严
处理”的要求,按照《 关于印发〈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
知》(国土资发〔 2003〕49 号)确定的“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
别对待”的原则,对《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发生又不自查自纠的, 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