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文号 :汇发 [2007]1 号 来源 :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6]第 3 号),国家外汇
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 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 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 城市商业银
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
答专线电话;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 请及时向国
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