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24号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已经 2009年 5月 27 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 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
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 、《安全
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
监管监察部门) 及其内设机构、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
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