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 2011? 4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各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央编办《关
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 2010?
104号 )以及卫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 2010年
第 21号)精神,为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
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
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规
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工作由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今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
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由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
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