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 2007〕1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建设程序,落实项目建设相关
责任,保证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监管总局管理范围内的全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国家安排安全监管总局管理的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含国债资金) 。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改扩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