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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安监总煤装〔 2012〕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 煤炭行业管理部
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执行好 《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安监总煤装
〔2011〕15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快推进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
设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 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
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 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 (矿井)设计资质
的机构完成。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
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 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
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