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 (以下简称开发银行 )基本建设贷
款(以下简称基建贷款 )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
证信贷资产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
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建贷款主要用于国家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发放基建贷款要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
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发放基建贷款要遵循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
性原则,实行审贷分离,先评审后贷款,突出重点,择优发
放。
第二章 贷款对象、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基建贷款的贷款对象 (以下简称借款人 )必须是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能
够偿还贷款本息,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以及资产的保值增值
负责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基建贷款的使用范围是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
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