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实施时间】 1992-01-01【发布单位】价费字第 479 号
一九八八年以来, 我国开始试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 几年的实践表明, 实行工程建设监
理制度, 在控制工期、 投资和保证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监理事
业的顺利发展, 维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现对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问题规定如
下:
一、工程建设监理, 由取得法人资格,具备监理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是工程建设
的一种技术性服务。
二、工程建设监理,要体现“自愿互利、委托服务”的原则,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要签
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根据委托监理业务的范围、深度和工程的性质、规模、难易程度
以及工作条件等情况,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计收:
(一)按所监理工程概(预)算的百分比计收(见附表) ;
(二)按照参与监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