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 年 7 月 10 日国家环保局卫生部 建设部 水利部 地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 必须保护好饮用水水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少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
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各级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
线。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
第五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
防治规划。 跨地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应纳入有关流域、 区域、城市的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六条 跨地区的河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