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
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
全生产方针,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 进一步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
开展,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且在有效期内的生
产煤矿(井工煤矿和露天煤矿)。
三、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规定的区域煤矿生产规模。
2.连续两年被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3.连续两年未发生原煤生产死亡和重大涉险事故。
4.采掘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 井工煤矿采煤机械化程度, 薄煤层不低于 45%,
中厚煤层、厚煤层不低于 95%;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不低于 90%。露天煤矿采
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