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础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一) 测量放线:
①、检查施工负责人会同设计或勘测部门现场交接中线
控制桩和水准点,并设置护桩的情况。
临设水准点应与设计水准点复测闭合,允许闭合差:快
速路、主、次干路为 mmL12 ;支路为 mmL20 (L为水准线
长度公里数)。
②、检查恢复道路中心桩,桩距在直线地段宜为 15-20m;
曲线地段为 10m。平、竖曲线起止点和地形变化点必须加桩。
量距允许误差:小于 200m为≤ 5000
1
;200~500m为≤ 10000
1
;大于
500m为≤ 20000
1
。
在不受施工影响的位置引测辅助基线,设平面控制桩,
以备施工过程中及时补桩。定出路边线及上下边坡线桩,核
对占地和拆迁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施工范围内尚存的障碍应
作明显标志。
③、检查时设置的水准点距离应以测高不加转点为原
则,城区内不得大于 200m。
临时设置的水准点必须坚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