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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测绘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础测绘管理,规范基础测绘活动,保障基础
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
海域从事基础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
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
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 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
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从事海洋基础测绘活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将
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
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