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二
黔江区嶺秀江山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安全
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重庆市物业专项维
修资金管理办法》 ,和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特制 定本制
度。
第二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
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
金。
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
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
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
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 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
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
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
屋等。
第三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
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