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
涉及到的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1999 )2003 版 条文说明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
地面的高度低于 0.90m时,应有可不受此限制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0m 。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 -2005
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
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05m ,临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
上(包括中高层住宅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1.10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
不应低于 0.80m 。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