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
涉及到的:
《住宅》( GB50096 -1999)2003 版 条文说明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
低于m时,应有可不受此限制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窗台的净高度或
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 50352 -2005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高度在 24m 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临空高度在 24m 及 24m 以上 (包
括中高层住宅 )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临空的窗台低
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 0.80m 。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
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 220,高度低于或等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