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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办法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
续性,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深度挖掘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利
用社会资源,实现传统村落的可持续发展和振兴,根据《历史文化名
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财
政部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 等相关文件,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认定、管理、
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传统村落, 是指且尚未被评为历史文化名村, 而村落
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传统风貌和格局比较完整,具有
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价值,经省人民政府认定
予以保护的村落。原则上为村落户数不少于 30 户、相对独立的自然
村。
第三条 (保护原则) 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遵循保护优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