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
系建设,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
人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7〕17
号)、《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交公路发〔 2006〕68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
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