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粤府办〔 2008〕7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
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 66号)等法
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补
充耕地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