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 2010-11-02 17:26 栏目: 地方法规 来源:
(1984年6月16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984年7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
(1988年10月16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
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省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
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会同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
地区江河流域的规划和水利资源开发利用;负责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
并在各级防汛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防洪调度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工作,各地应根据需要建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