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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58 号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已经 2011年 8 月 9 日市政府第 13 届 144次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 2011年 10 月 9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促
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下列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散体物料运输管理的;
(二)违反生活垃圾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管理的;
(三)违反户外广告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