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建设规划管理
第一节 工业建设规划
第一条
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
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 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
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
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 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
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
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 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
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
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 仓库区规划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