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1996 年 10 月 25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 4 月 3 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 5 月 26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3号公告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 (含桥梁、隧道 )和排水设施 (含城市防洪、
污水处理 )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适
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
和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设施。
公安、规划、环保、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