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整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
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建设、交通、城管、水务、环境保护、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职责,分
别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督管理;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务工程的监督管理;
林业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园林绿化工程的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行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