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改善环境质量,促
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节能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民用建筑在立项、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 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
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的活动(以下
简称建筑节能)。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