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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 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
能,减少质量投诉,建设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结
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 (以
下简称逐套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逐套验收, 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
求内容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对每一套房进行的
专门验收,并在逐套验收合格后出具《住宅工程质量逐套验收
表》。
第三条 住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当
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逐套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逐套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工程实行逐套验收,不能代替单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