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桂
政办发 [2000]117 号 )文和国家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为加强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是指原由建安企业按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向建设单位直接取费
形成的营业收入中所含劳动保险费,内容包括: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助费、 6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
资,按规定由劳动保险费开支的其他费用,现改为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代收,并按规定返还给建安企业。收
取办法改革后,建筑安装企业仍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鉴于此,对这项关系到企业职工 “救命钱 ”
性质的资金,要严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