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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
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
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建
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地方基本建设项
目、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自治区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对全部或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基本建设项
目建成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全面检查考核并办理固定
资产移交手续的活动。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地方基本建
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自治区、市发展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