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桂政发〔 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 2005
年 8 月 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 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
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
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
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
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
实施,严格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