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 69号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 已经 1998年 10月 12
日市人民政府第 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 长 孙志刚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
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和改善城
区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
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
个人在建设、装修、拆除、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
等各类工程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
弃物。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在建筑垃圾的排放、收
集、运输、中转、消纳、管理等各个环节,依照城区环境卫
生管理规定所进行的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
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市政环卫部门在建筑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