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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筑基坑工程监测监理细则
1. 工程概况及设计要求:(由项目部填写)。
2. 基本规定:
2.1 开挖深度超过 5m、或开挖深度未超过 5m 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复
杂的基坑工程均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2 建筑基坑工程设计阶段应由设计方根据工程场地及基坑设计的具体情况, 提
出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监测频率和监测
报警值等。
2.3 基坑工程施工前, 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
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应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认
可,必要时还需与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等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2.4 监测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目的、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
度、监测人员及主要仪器设备、监测频率、监测报警值、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
施、监测数据的记录制度和处理方法、工序管理及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