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人身遭受损害,雇主未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雇员投
工伤事故保险,雇员有权选择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赔偿,也可选择以雇员受
害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等规定予以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及案号:某市人民法院( 2006)民初字第 17号( 2006 年 2月 23日)
二审法院及案号:某州中级人民法院( 2006)中民终字第 149号
【案情】
原告张某,男。
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经理。
被告郑某,男。
被告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 (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公司)承建某市龙福苑 1号楼建设工
程,建设中该公司将搭建钢管外脚手架劳务工作交给被告郑某完成, 2004年 12月 18
日,被告郑某雇请原告张某到该工地从事搭建脚手架工作, 工资由郑某发放, 每日约 40
元左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