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
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
(鲁建发〔 2005〕29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贯
彻执行。
一、为保证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推行, 承发包双方在编制标底 (或预算
控制价)、投标报价、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
费、安全施工费单独列出,并按本市发布的费率全额计取。
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
以及费用预付计划、 支付计划、 使用要求等条款。 建设单位应在不迟于约定开工日
期前 7天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 60%预付给施工单位,其余费用应
在工程主体完成三分之一前支付完毕。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