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的通知
建质 [2006]220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修订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开展抗震设
防专项审查工作。 2003年 3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建质 [2003]46 号)
同时废止。
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010-64517448,联系人:戴国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九月五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
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