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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四个能力”
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建筑工程施工 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 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 质,提高建筑
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依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所有从事新建、改建、 扩建、装
饰装修的建筑工程施工 现场。
第三条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 现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
指检查和整改火灾 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
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 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四条 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消
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检查和消除火灾 隐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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