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1.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应做好检查记录。对施工现
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应包括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3.施工期间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制定降噪措施。确需夜间施
工的,应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明,并公告附近社区居民。
4.尽量避免或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光污染。夜间室外照明灯应加设灯罩,透光方向集中在施
工范围。电焊作业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焊弧光外泄。
5.施工现场污水排放要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签署污水排放许可协议,
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 。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污水经沉淀处理后二次使用或排入市政
污水管网。施工现场泥浆、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人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