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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为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结
构质量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基本规定
1.1 青岛行政区域内新建、 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
质量检测(以下简称结构检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1.2 结构检测是在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前, 相应分项工程监理
(建设)、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在设计、监理(建设)、施
工单位共同参与见证下由检测机构对影响结构主体质量的主要
项目进行的验证性现场检测。
1.3 结构检测的范围应为涉及结构安全的柱、墙、 梁等结构
构件的重要部位。结构检测报告是主体结构质量评定和验收的
主要依据。
1.4 结构检测分为普检、优检、复检和延期复检。
1.4.1 普检:青岛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
程主体结构验收前由工程的质监机构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