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加强司属各单位工程结算管理,提高工程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实现结算工作“及
时、完整、准确、创效”的目标,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 2004)369 号)以及
局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工程结算管理。
3. 定义
3.1 工程竣工结算(简称工程结算) :指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将竣工工程按照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
办理最后工程价款结算,作为建设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最终工程款的依据。
3.2 最终结算额:是指经发包人、审计单位和承包人三方签字认可的工程最终审定造价。不需要审
计单位审计的,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最终签字认可的审定造价。
3.3 目标结算额:是结算领导小组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具体收益情况研究确定的,力争达到的工程
结算值。
3.4 工程签证:是承包商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