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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
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
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
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
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
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
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
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