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以下简称项目经理 ),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
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
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
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
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