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培训
一、为什么要培训?
(一)、国家强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21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23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建筑行业的特种工有:电工、架子工、起重机司机、信号工、司
索工、焊工、高处作业拆卸工、场内机车驾驶、机械操作工等。
(2)、安监总局第 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 3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 13条:非煤矿山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
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 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