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一个清华附中安全事故, 仿佛一夜之间把监理从业人员推上了安全监理的风
口浪尖,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均未明
确工程监理人员应具体承担的安全责任; 但有关部门出于推卸自身责任或平息社
会不满情绪的考虑却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中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发现存
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
理责任”作为追究监理从业人员“监理安全责任”的“法律依据” ,凡是出现安
全事故,影响稍大的就追究监理人员的刑事责任; 有的甚至比施工单位的人员处
罚还重。
尽管业内人士、学者曾就监理安全责任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