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
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制作、安装、搭设、拆卸、使用、检验活动及
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
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每段搭设高度不得大于 24m。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悬挑架的安全监督管理。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悬挑架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悬挑架在搭设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
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悬挑架的设计、制作、搭设、拆卸、检查与验收